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民初11598号

其受伤与苏E×××××、苏E×××××、苏E×××××车辆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

该货车又碰撞前方由陆爱军驾驶的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

关于损失部分,贾**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账号:10×××76,关于原告房*主张的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的营养费,后被房*家属领取用于房*的康复治疗,下列情况下,要扣除非医保用药,经本院审核,尚结欠45367.09元医疗费未支付, 上述房*主张的损失合计为417836.6元,被告贾**负全部责任,我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起诉漏列被告,门诊医疗费24元,关于原告房*主张的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的护理费,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造成贾**、房*受伤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营养费为2750元,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房*受伤,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院认为,苏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颜*、苏E×××××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顾伟、苏E×××××小型轿车驾驶人陆爱军虽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本院暂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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