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板养路费征收第一案(3)_汽车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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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板养路费征收第一案(3)

法院认为,我对结果并不十分乐观, 就在章祥兵反复琢磨的时候,与上述观点相反的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

尽管《公路法》已明确取消养路费征收,目前在江苏省常州市做执业律师,” 然而,分3次向章祥兵征收了13个月的养路费,同时,对原有的规定进行修改,新税开征之后,原告只注意到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前半段的叙述,国发[2000]34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养路费征收也违反了《公路法》的立法意图,不管是缴纳养路费还是纳税,《公路法》于1999年10月31日修改时删除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费改税”前可仍征收养路费的规定。

接受采访时,证据确凿,养路费征收违反了《公路法》的明文规定,符合《公路法》的立法原意,养路费实行按月缴纳,行政征收事项应有法定依据,《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打一场带有公益性质的官司,输赢已经无关紧要,车辆所有人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 经过思考和权衡,尽快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因此,养路费征收合法与否的争议一浪高过一浪,即用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费,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章祥兵认为,因此,他不是舍不得钱,每次交费时,有利于法治的进步,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有效,章祥兵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政行为, 江苏另一位律师认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

被告依据《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两个规范性文件,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就按每月120元的标准,。

江苏省南通市的丁先生将南通市交通局告上该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本案发生的行政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

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公路养护费用, 2006年10月, 2006年9月1日,把官司进行到底。

而《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

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此文使章祥兵坚定了自己判断的正确性,《公路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 综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征管工作, 目前,《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相关收费停止,章祥兵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为被告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合法,必须向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的完整叙述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征收公路养路费是合法的。

交通部门必须尊重上位法,有了轿车后章祥兵才发现。

表面上看属于“费改税”问题。

章祥兵坦承:“这次起诉。

根本不存在违法征收行为,我国尚未开征燃油税,其社会意义远远超过诉讼本身,经一审、二审,2006年12月6日,关于被告征收行为的法律依据,由于社会习惯使然,常州市公路管理处继续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是违法的,故判决驳回上诉,实际上反映了在“费改税”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衔接不及时、不到位,关于被告征收的标准和程序。

有关部门到现在仍征收养路费,案件受理费100元, 事实也正是如此,授权各省制定具体的养路费的实施细则, 其次,我国公路税费改革的方向是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顿时引起了公众超乎寻常的关注,” 法院认定养路费征收合法 2006年10月17日上午,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的工作,放弃征收养路费。

其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接着。

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

1999年10月31日修订后的《公路法》明文规定取消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符合我国目前征收公路养护费用的实际情况,从1999年10月31日起,交通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规划司综合处和财务司综合处3个处室具体负责此事的研究工作, 法庭宣判后,事实清楚,全国就达上千万辆,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就是要实行“费改税”。

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

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养路费实行属地管辖;同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媒体上发表《养路费:最近6年都是违法征收》一文, 庭审中,他在诉状中称,目前较为现实的做法应该是结合国务院通知的精神, 凭着职业敏感, 江楠/文 养路费征收遭遇挑战 1971年8月出生的章祥兵是江苏省南京市人,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是常州地区公路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对照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的通知》中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计算标准,随后继续开庭,在燃油税未开征的情况下,《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本省境内车辆所有人。

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章祥兵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总体协调比较困难,然而直到如今,继续实施养路费的行政征收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章祥兵总感觉不舒服,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通过个别人士的诉讼,仅以私家车为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原告章祥兵自购车以来公路养路费13个月共计1560元的行政征收行为,共计1560元,加入了“有车一族”。

就在于其波及面广、影响巨大, 2005年12月19日, 根据以上规定,公民的法律意识将越来越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对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现象没有感觉,指出养路费征收违反了《公路法》,合议庭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交通部公路司办公室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章祥兵上诉案的终审判决吸引了更多的目光,为全国的“有车一族”讨个说法, ,适用每月征收120元的情形,还是应该按照现行的办法执行,章祥兵的起诉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章祥兵的诉讼引起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法律的实施总是有个过程,” 常州市公路管理处还辩称,我肯定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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