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4)_汽车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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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4)

在禁燃区内,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责令停业、关闭,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经检验合格的,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调整能源结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构成犯罪的,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五千元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综合研判,不能达标排放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应当科学选址,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保障公众健康。

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 防治大气污染,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责令停业整治。

方可上道路行驶,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依法给予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责令停业、关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

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其中,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方可出厂销售,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违反本法规定,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 违反本法规定。

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发布部门 :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发布日期 : 2018.10.26 实施日期 : 2018.10.26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法律 法规类别 : 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违反本法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防止、减少大气污染,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制定本法,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违反本法规定,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

防止大气污染,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

影响周边环境的,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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