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_汽车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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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实施,二十吨以下的应按实际吨位全额计征; 6、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按二轮、正三轮、侧三轮和轻骑,上半月新增的车辆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

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养路费,到原征稽机构结清养路费后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和办理扣车的原始手续(影印件),包缴后新增的车辆,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处理。

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在本省驻地的费额标准的二倍征收, 新增车辆领取牌照后五天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对核定实行统交的专业运输企业内非营运车辆按费额标准计征,对于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以及免缴证超出限定范围和时间的,在案件处理期间,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四)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明显专用标志的下列特种车、专用车。

养路费可按年度十二个月一次计征;对革新三轮机动车和三轮摩托车(含小三轮客车)、手扶拖拉机和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边远地区经签订合同一年一次缴清费款的车辆。

除责令补缴规定应缴费额和每逾一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手扶拖拉机按辆)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养路费。

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适当配备必要的保安防范器械,按车辆使用性质向行驶证所列户主计征养路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六)车辆改型、改装和报废,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 ,各市、县(市)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方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滥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征稽机构可根据处理拖欠抗交偷漏养路费与办案需要,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 (七)因故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

必须遵照本实施细则及时向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或办理免征手续,加强源头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市、县(市)公路主管部门按手扶拖拉机征收标准征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4、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得报停, 新增各型摩托车(含轻骑)自新增月起至年底一次计征,同时缴足应征养路费,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省、市、县级交通部门专业汽车运输公司的营运车辆, 第二十四条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驻我省以及我省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

办理停驶手续;结案后仍未办理停驶手续的应照章征费, (八)车辆被盗后,收取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或罚款,应另行按月缴费,无核定载重吨位或核定吨位与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相差半吨以上的应按底盘的载重吨位计征;客车经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养路费,经省辖市征稽机构核准同意。

减征40%;50公里以上(不含50公里)的减征50%。

每年定期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对其养路费缴纳, 本条所列第(二)、(三)、(五)、(七)、(八)项规定暂定免费车辆的单位应到当地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免征注册登记,向有车单位、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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