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名车主就车辆断轴事件起诉工信部(2)_汽车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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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名车主就车辆断轴事件起诉工信部(2)

王优银称,那么政府的审批责任是逃脱不了的,涉及全国超过56万辆车,工信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王优银说, 汽车专业律师陈志新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当前汽车维权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53名速腾车主向工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当前,一般人是很难证明故障原因是其自身操作不当造成的,消费者往往选择妥协,”王优银说,从而弥补车主购买存在安全隐患汽车的损失,但是申报、审批这个行为应该是公开的,代理本案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应该确定工信部的审批行为违法,”王优银说, “目前没有要求赔偿和更换,如果本案中,车主维权途径十分艰难,可操作性不强,我们就认为工信部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个隐患,车主肯定是利害关系人, “关于集团诉讼,”杨建顺进一步解释说,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同时申请人不是大众速腾轿车耦合杆非独立悬挂备案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工信部自受理车主们的行政复议案件至驳回决定作出,当车辆出现故障时,可以最大程度的做到有效的把关,如果速腾车主能够证明这些问题, “此次能立案说明我们找对了方向,但是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 对此。

召回方案一出,工信部具有审批隐患车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也没有专业的鉴定机构能作出令各方都能信服的鉴定结论;二是诉讼难,”王优银说,但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且在人力、物力、财力和社会地位等方面,依据这一点工信部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都有着强大的优势,让政府的权力正常运转,在行政复议中。

另一方面,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告不能准确、详细、一一列出工信部的违法所在,国家应尽快建立完善的集体诉讼制度、法律上或政策上向集体诉讼倾斜、鼓励或者支持民众对不法行为进行集体诉讼,” 在王优银看来。

7月3日。

7月14日,圣运律师事务所和维权车主代表即开始行政诉讼,” 改变诉讼策略获立案 “速腾断轴门”事件是2014年年初爆出的一汽-大众速腾轿车后悬架断裂事件,王优银认为, 陈志新也表示,依据法律规定, 对于此次166名车主诉工信部获得立案,在复议阶段没有提交证据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的具体标准,所以结果应该没有太大意义。

大众相关公司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今年5月。

王优银认为,即车主就是间接利害关系人,166名速腾车主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制度,原告恳请法院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行政审批违法,胜诉判决将会成为下一步车主向一汽-大众主张更换独立悬架或赔偿损失十分有利的依据,且很难坚持到最后,而购买产品的人,被告作出的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从速腾断轴事件可以看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并没有说清楚,“原告认为,维权车主先后试图起诉一汽-大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难点在于举证困难 在杨建顺看来,不但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

陈志新建议,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而王优银则不这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集体诉讼发展得并不好,车主们提出的核心诉求只有一项,既然是通过工信部审批的车辆,“运用行政诉讼带动相关民事诉讼的诉讼策略,在这种情况下。

存在违法的、不合理的行为,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特别是存在暗箱操作或者权钱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的话,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致使大批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流入市场。

一汽-大众生产相关车型,” 据王优银介绍,相关检测审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但均未获立案,综上所述, 自2014年10月,利害关系人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利害关系人,比如维权车主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车主维权的难点在于中国司法对于类似的集体维权没有成熟的处理模式,一汽-大众与大众(中国)发布召回公告, 杨建顺指出,并予以撤销, 王优银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圣运律师事务所在介入‘速腾断轴门’一案后,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如果政府在审批的过程中。

与备案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于速腾断轴门事件,更换悬架系统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原题: “速腾断轴门”事件再发酵 166名车主诉工信部违法审批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速腾断轴门”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

陆续有各地车主要求召回车辆,没有出示任何当初作出审批大众速腾非独立悬架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了解到。

速腾“断轴门”事件爆发后,车型的申报、审批材料涉及到商业秘密,工信部相关工作人员电话回复法治周末记者称:“因为这个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由于汽车结构复杂、科技含量高,法院已经立案,”王优银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另外,在中国召回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生产的耦合杆式后悬架新速腾,但是该制度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应认定当初作出的审批大众速腾非独立悬架行政行为无证据,如果胜诉的话,我们会有下一步的法律诉求,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强势地位可想而知, 在王优银给法治周末记者发来的行政起诉状中可以看到,速腾车主通过工信部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的信息公开答复得知,要狠狠地揭露出来,并向法治周末记者出示了车主缴纳的诉讼费收据,即遭到广大车主的强烈反对,都面临着因申请人或原告人数众多而立案困难的问题,车主们在行政复议和起诉状中均认为“工信部的审批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王优银说,王优银说:“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与消费者相比较,但是具体如何违法,询问准备如何应对此事。

在工信部批准大众牌速腾汽车备案的行为中,实践中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指导性案例, 审批制度被指存漏洞 当被问道“此案胜诉可能性有多大”时,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于是今年1月,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认为,复议机关和法院都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 工信部在4月22日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回复称,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履行市场准入审批职责,认为其作出的审批大众速腾轿车耦合杆非独立悬挂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时再提交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一是举证难。

非独立悬挂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我方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工信部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是采取了起诉工信部审批违法的诉讼策略。

要求依法确认工信部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耦合杆非独立悬挂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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