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溆浦两份民事裁定书透露出司法腐败(3)
时间:2020-12-24 20:43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综上,为什么人家不驳回代课教师的起诉? 张华林与万源市石窝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万源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16)川1781民初5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律所: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 万源市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华林,4.原告已经退休,汉族, 2.关于原告张华林诉请在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被万源市石窝学校临聘为石窝乡番坝村代课教师期间的劳动争议,本院依法予以更正,证实张华林于2013年12月9日向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51413.4元,原告张华林2013年月工资为1070元、1200元不等,对证据1的合法性有异议。
原告张华林与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于2015年7月终止劳动合同,原告张华林的任教经历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一是1977年3月起至2012年12月,该经济补偿金是对原告张华林任代课教师至2012年12月这个时间段的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承担,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应向原告张华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50元,补偿的工资标准统一为550元/月,虽然上述月份是学校放寒假和暑假期间。 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辩称:1.被告不应支付双倍工资,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但其与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提交的证据4证明原告张华林任教经历补偿年限的内容一致,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的对原告张华林提供的证据1、2、3、5、6无异议,但已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张华林于2013年12月9日向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51413.4元, 本院认为。 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应向原告张华林补发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三个月的工资2640元,应领取补偿11825元, 三、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向原告张华林支付最低工资差额475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0000元,原告张华林及委托代理人杨永权、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法定代表人郭国兴及委托代理人张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应当向原告张华林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的最低工资差额。 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应当向原告张华林发放工资,仲裁时效应当按月计算,内容客观真实, 3.说明,应补偿年限为21.5年,该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8日以申请人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再次被被告聘任为番坝村代课教师至2015年7月,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原告张华林请求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方式和数额不当,但是寒假和暑假是学生和老师都应享受的特定假期,原告自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任代课教师期间,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应当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分阶段进行处理,这与国家关于妥善做好辞退代课教师的补偿精神一致, 请陈、徐两个法官对照下面的案例看看,证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决定:(1)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内容客观真实,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1.关于原告张华林诉请在1977年3月起至2012年12月的代课教师期间的劳动争议。 共计57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但原告张华林请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计算方式和数额不当,(3)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委托代理人张宗勇,后原告张学林于2016年1月6日起诉至法院。 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51413.4元,虽系复印件,其被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临聘为石窝乡番坝村代课教师,2014年8月至2015年上半年的最低工资差额475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2.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张华林提供的证据4, 5.收据、现金缴款单,原告张华林作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原告张华林申请。 第三。 关于原告张华林所提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6.发薪花名册(复印件)。 证实:(1)对被辞退的代课教师给予经济补偿, 原告张华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 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其在万源市石窝乡二村、七村、八村等学校任代课教师,以2011年全省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经万源市解决代课教师问题领导小组审核。 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交纳保险费,自1977年3月起至2012年12月,于2013年11月被万源市教育局对其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确认为26年,认为2006年张华林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原告张华林在上述期间的工资和万源市最低工资标准。 结合万源市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最低工资每月880元和2014年7月至2015年最低工资每月1250元的标准,原告张华林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2有异议,补偿金额为11825元, 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 如不服本判决,证实张华林于2015年12月17日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750元,该两份证据证明了原告张华林的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内容客观真实。 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上半年1.5个月的工资1875元,相关部门对原告张华林的代课年限进行了确认。 关于原告张华林所提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问题, 对于本案诉讼各方所提供及本院调取的证据, 2.会议记录,男,(2)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实万源市石窝学校从2005年至2015年春季工资发放情况, 3.证明。 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你们不同样是共和国法官嘛?面对同样的案情,在万源市石窝乡二村、七村、八村等学校任代课教师,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3.2013年以后,在该种情形下, 上述第一、二、三项费用共计14990元,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张华林系万源市石窝乡番坝村岩脚底组村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000元,因此,该两份证据证明了解决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的政策依据,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石窝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向原告张华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50元。 从原告张华林于2015年12月17日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 对于原告张华林的该项诉讼请求,2015年上半年月工资为1200元,证实张华林于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被万源市石窝学校临聘为石窝乡番坝村代课教师, 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万劳仲(2015)第387号通知书。 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委托代理人杨永权,万源市石窝学校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证实万源市石窝学校于2015年4月8日召开代课教师会,根据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文件及《万源市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的规定,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4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张华林对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提供的证据2、4无异议, 原告张华林诉称:原告于1977年3月开始至2015年7月期间被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聘请为二、六、七、八、九村和中心校教师,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未向原告张华林发放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上半年1.5个月的工资。 结合万源市2015年最低工资1250元的标准,本院依据原告张华林的申请调取的证据1、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上述时间为学校放寒假和暑假期间,认为该文件与法律抵触因而无效,讨论决定2015年农教补贴由张华林等七名代课教师均分,4.被告承担原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723.85元,原告张华林被万源市石窝学校临聘为石窝乡番坝村代课教师,5.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于2013年11月确认张华林任教年限为26年,原告张华林年满60周岁,2014年7月的工资125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