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
时间:2020-12-26 03:47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第九条已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资质的省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还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国家尚未规定的,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承办的执业人员签字。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结果文件,�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归档留存:� (一)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二)履行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目录;� (三)消防技术服务过程记录、记载;�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果文件;� (五)与消防技术服务有关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第七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 申请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维护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有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果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消防技术服务后。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租借、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从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业务的;� (四)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的;� (五)出具的结果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 (六)冒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以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信用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等文件;� (五)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文件及证书,并依法核实、处理,不得继续执业,应当在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应当事先将资质、资格证明文件报送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业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省消防协会的要求,� 火灾事故协查机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 应当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停止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法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安全监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的资质实施行政许可,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监督检查的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备案;逾期仍不备案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组织评审,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方可上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自行申请注销、有效期届满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仍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予许可的,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配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做好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参加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二)干预正常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需要延续有效期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审查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应当符合《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加入协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岗位业务教育、等级化评价等自律性管理工作。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执业准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 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作出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准予延续的换发资质证书,� 除前款规定外。 �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服务项目、工作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执业人员姓名、投诉电话等事项,发给《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 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