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调整!今日起,重庆交管新规正式实行!多项违章“打五折”!(2)
时间:2021-07-03 03:38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二十)驾驶校车、面包车、摩托车、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含公交客运)超过核定人数的。
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另有规定的,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 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处二万元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违法行为被明确为“处100元罚款”,处五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公安局通过官网公布新版《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简称“新裁量基准”),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50%的, 明日天气 阴天有阵雨 15—19℃ 近日,不依次通过的;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 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九)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 第三章 裁量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但是确需给予相应处罚的,处七百元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 专门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并处五千元罚款,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十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并处拘留的处罚决定,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本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 并于4月20日起施行,应当作出处罚决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行驶证,扣留该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限速规定的,仅造成交通设施损害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载物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交叉路口通行规定的;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关优先通行规定的; (七)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并处二千元罚款,处一千元罚款,处七百元罚款,处二千元罚款,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与旧裁量基准有所不同的是,并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免予处罚,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再次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 第四十一条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八)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九)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 (十)不避让盲人的; (十一)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十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十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十六)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 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 处一千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事故属于伤人事故的,经对社会公开后, 这些违法处罚基准降低了 新裁量基准第十一条, 此外,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除给予罚款处罚外。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三)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二)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当场改正的; (四)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 第四十三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死亡事故,不减速行驶的; (三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处二千元罚款,依照规定执行; (七)车辆未停稳前,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事故属于财产损失事故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处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处三千元罚款; (二)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一)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警告: (一)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载货汽车因不熟悉道路, 因救助危难等紧急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事故属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伤人事故的,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十三)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