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调整!今日起,重庆交管新规正式实行!多项违章“打五折”!(6)
时间:2021-07-03 03:38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六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可以并处三日以下拘留; (二)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拒不当场改正的; (七)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指示标志规定通行的,驾驶人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 (四十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机动车尾气冒黑烟的; (四十七)上道路行驶的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十八)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停车的,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对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处一千元罚款; (八)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第四十条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处一千元罚款,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 (十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 这些违法处罚基准升高了 新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处十元罚款: (一)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驾驶机动车发生伤人事故,处二百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处三百元罚款,影响交通安全。 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三)不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扣留该机动车,以前的规定为“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轻伤1人以上未达3人, 第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承担主要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四)不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进行安全维护的; (五)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达50%,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十八条 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在道路上行驶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处六百元罚款; (四)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则可以免予处罚,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处警告;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依照规定执行; (五)利用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除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十二)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并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六)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 (六)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都从以前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 (二十一)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机动车牵引挂车规定的; (二十二)驾驶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三)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二十四)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处三十元罚款: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行人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三)行人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五)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六)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七)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八)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 (九)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十)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一)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四)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 (八)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九)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可以并处十二日以下拘留; (四)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妨碍驾驶人视线,处二千元罚款。 细化了处罚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