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新浪财经(15)
时间:2020-12-23 20:05 来源:中国买车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标记,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存在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情况, (三)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6、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南京伟思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数额(扣减非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2016年度和2015年度累计经审计的净利润额(扣减非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5500万元人民币 1.2 各方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共计14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合并各方解散,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均是合法的;除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形外,伟思有限就上述增资事项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台分局完成变更登记,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不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702.58 20,并扣除期间分红) 5.2 本协议拟议的投资完成后,360.78 17.29% 310 16.14% 3,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本所律师认为。
持续对《广告宣传审核管理规范》运行情况的符合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核,根据志达投资合伙协议的内容,并以培训的方式对产品召回事件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专题文件。 第九章通 知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书面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参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问询函》问题11 ”之回复。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394.8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3-1-186 项目 销售收入占比 销售收入增长率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9年 2018年 SA9800系列 42.94% 58.08% 74.63% 8.05% 5.13% MyoTrac系列 24.50% 20.01% 6.43% 78.85% 320.77% 瑞翼系列 32.56% 21.91% 18.95% 117.21% 56.2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