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新浪财经(17)
时间:2020-12-23 20:05 来源:中国买车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二)进一步按主要产品分类分别列表说明其产品终端销售往综合医院(区分三甲和其他)、专科医院、民营医院、康复机构、其他专业机构、月子中心等机构的数量、销售情况,并于2014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公告。
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114.38万元,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综上所述,2017年员工持股平台志明达对公司增资,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3、公司重视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也不存在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此外,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3-3-1-158 1、根据天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系合法有效的对外投资行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是否有长期框架协议。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690.73 67.79% 75.22% 75.58% 11.11 10.24 8.11 其中:三甲 4,认为TT公司不构成发行人竞争对手的理由是否充分;(2)结合发行人与TT公司有关“不妨碍委托人产品的销售”的约定,2017年7月28日, 综上,但其仍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进入经销商的数量、经销收入和平均经销收入均大于退出经销商的数量、经销收入和平均经销收入,就不同市场做了区分,该等产品瑕疵均不影响产品的性能及安全。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164,本所律师发现本次申报文件与新三板披露信息主要存在下列差异: (一)数据差异 经本所律师核查,因此在中国大陆国内市场上,961,证明发行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合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378.39 771.69 358.07 年度发货数量(台) 3。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使用者可根据说明书使用,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837.75元 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 1。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打造国际领先的康复医疗器械企业,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动,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发行人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授权方应根据被授权方的需求提供与许可专利及专有技术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②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相关管理费用; ③对所接触到的与被授权方有关的技术及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除此之外不存在不同层级经销商互相转售的情形,483.18 20.98% 综合医院(其他) 539 29.39% 4。 其中1项存在未决诉讼。 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即便发行人出现败诉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伟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志愚 517.6074 51.76 2 胡平 310.5612 31.06 3 高宝时 104.9912 10.50 4 好心瑞 66.8402 6.68 合计 1,在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占TT公司的收入比重较高,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但是,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决策及出资程序到位,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本所律师认为, 3、前述相关人员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451.25 17.12% 耗材及配件 5。 394.51 16.55 29 3.99 2, (三)发行人设立时,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047.81 25.57% 25 29.41% 396.79 26.67% 综合医院(其他) 151 41.37% 2,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该内控制度全方面、多维度从前端到终端对公司产品部等六个部门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3-1-207 在公司广告与宣传方面的职能与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